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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29    作者:丁嫣律师

交通肇事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权利,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而原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由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伤,应当视为工伤。于是代理律师在为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向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后又提起劳动仲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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