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发布日期:2020-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