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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高楼坠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0-04-24    作者:李建录律师

持续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使得全国各地的幼儿园迟迟未能开学,幼童们正经历着“史上最长寒假”,但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使得幼童的监护、看管有了较大的压力。家长的一时疏忽,就可能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下。 
        五岁的俊俊(化名)和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一起居住在高层住宅。2017年寒假的一天,家里只有俊俊和奶奶。午饭后,奶奶想去楼下晾晒被子,叫俊俊一起下楼时,俊俊却说要看电视,奶奶就独自下楼。但奶奶回到家前,俊俊已经爬上椅子,从家里的阳台窗户翻出坠落至楼外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俊俊的父母将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理由是认为二被告禁止原告方在窗外安装防盗栏,且楼房的水管已爆裂较长时间,物业却拖延处理,事发当天因被子被滴落的水溅湿,故而俊俊奶奶重新换地方晾被子耽误了时间,导致俊俊在家等待时间过长发生意外。建设单位认为,俊俊死亡与其房屋建设等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也认为其无过错,不认可因水管爆裂淋湿被子的事实。庭审中,原告方的二名邻居出庭作证称,水管漏水已较长时间,向物业公司报修过,但没有修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本案中,俊俊在事发时系年仅五周岁的幼童,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原告及俊俊的爷爷奶奶携俊俊在事发地居住,应明知安全防卫能力弱、安全意识弱的幼童生活居住在高楼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更应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幼童独自在家或离开家长的视线,但俊俊奶奶看护不力,原告未能妥善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幼童独自在家期间翻出阳台窗户坠楼身亡,应当自行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被告物业公司仅禁止业主在窗外安装防盗护栏,并无证据证明其禁止业主在室内安装其他防护措施,原告完全可以按照需要自行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来降低因居住高层住宅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原告提出的水管漏水导致俊俊奶奶耽搁回家时间而限制监护权的主张,原告主张的这一事实仅有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俊俊奶奶的证言证明,在公安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执法仪拍摄的视频中,原告方陈述是俊俊奶奶下楼晒被子时发生此事。被子被淋湿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水管漏水本身与俊俊坠楼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不能成为将5岁幼童单独留置高层住宅内的合理理由,或成为限制原告行使监护权的事由。法院认为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不足,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足,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二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幼童高楼坠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类似事件近年来在其他地区也发生过多起,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一个现象。本案中,事发时俊俊是个年仅五周岁的幼童,正处于活泼好动但缺乏安全意识的年龄。二原告作为俊俊的监护人,未能做好足够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俊俊奶奶安全意识不够,将俊俊单独留在高层住宅,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这也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责任构成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应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联系。本案中,被告禁止业主在室外安装防盗栏,与水管漏水的问题,与俊俊坠楼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超长假期”中,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意识,给孩子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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