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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产权确认不能少!
发布日期:2020-04-23    作者:李建录律师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中,因产权确认不细致引发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将“卖方”及中介分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返还中介费。
      2019年,原告吴某准备购买一套位于淮安市某小区的二手房用于居住及子女上学。中介廖某向吴某居间介绍,称王某在该小区内有一套二手房欲出售。很快,三方见面就房屋的价格及何时过户进行了协商。在此过程中,吴某因首次购买二手房并且过于信任中介廖某,在未查看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向王某交付了购房意向金50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吴某向廖某交纳了中介费20000元。后吴某根据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了首付款300000元,但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办理过户。后来,吴某了解到王某并非涉案房产的实际登记所有者,该房产实际所有者杨某因为欠王某借款未能归还,虽口头同意由王某代为卖房清偿债务,但在后续交涉中,杨某并未积极配合,导致涉案房产迟迟无法过户。中介廖某直至案件开庭前甚至都不知道居间销售房屋的真实房主,导致吴某未能对所购房产的实际状况全面了解,诉讼因此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并非涉案房产实际所有者,无权出售房屋,吴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杨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廖某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服务的居间人,负有收集信息、审查信息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纰漏的义务,其在未审查涉案房产真实房主信息的情况下,促成委托人与非房屋所有人签订了合同,现房产无法过户,吴某与王某也产生诉讼纠纷,损害了委托人吴某的利益,其获取的佣金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廖某返还吴某给付的佣金20000元。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非常多,作为买房人应当谨慎“观察”,不可轻信中介居间介绍,对房屋的权属归属、是否抵押、有无查封、实际状况、质量细节等方面进行全面掌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及损失。作为中介居间服务者,负有收集、审查信息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纰漏的义务,不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佣金而对房屋实际状况不做全面了解或者不向委托人如实纰漏信息,其最终结果是“害了他人,毁了信誉,误了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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