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1、原告诉称:
尤某诉称:我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625.89万元,并且付清了房款。但由于诉争房屋上的抵押尚未解除,致使我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我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我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房产证取得之日止,依照每日625.89元计算。
2、被告辩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抵押权人拒绝注销抵押登记,造成涉案房屋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该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尤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3年3月4日,尤某作为买受人,和作为出卖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诉争房屋,房屋实测面积为208.63㎡,单价每平米43152.92元。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若买受人没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0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若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若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到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尤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25.89万元。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尤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每日违约金的金额为625.89元;诉争房屋现因未解除抵押以及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每日625.89元的标准向尤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为尤某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四、商品房交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商品房交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
尤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具体到本案: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为尤某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方法,现原告尤某要求依照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有合同基础,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