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但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将发生在婚内的违背妇女意愿发生的性行为排除在外,所以即使在婚内,这种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行为对妇女的心理伤害非常大。
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首先,它只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其次,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强奸行为时利用了夫妻关系。这一点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明确意识到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配偶身份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再次,性行为必须违背了夫妻一方的意志,这是婚内强奸的本质特征。最后,婚内强奸表现为配偶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性交手段的强制性往往反映出夫妻间性行为的非自愿性。但是,有时使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如偷偷给妻子吃催眠药,然后与之进行性交,这也反映出性行为的非自愿性。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婚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如双方互相打情骂俏,或妻子表面不肯发生性行为,但心里希望丈夫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拒绝方式上就不那么强烈,或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但是,当性行为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对性行为的保护方式时,就会出现犯罪,如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
性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对性的自主决定权,妇女仍有权利支配自己的性生活,(当然自由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婚外恋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所以法律必须严惩婚内强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