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观念的变化和民众思想观念的开放,同居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分割时主要有以下问题: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一方主张为自己所有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从《物权法》103条和10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除此之外,《物权法》第101条还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一方共有人想转让自己所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一般指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规定不像夫妻关系那么详尽,所以建议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对于共同财产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据可凭,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