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围绕该事件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 他还指出,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何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这些规定我们看到,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也不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实际职责。
基于非法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同样对未成年人负有帮助、看护等特殊职责,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这里的迫使不限于暴力方式,还包括威胁、引诱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