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却认可了“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法律应考虑设计人民法院以听证方式来确认已经充分听取了部分债权人意见的途径。
2、若部分债权人一开始就不同意和解协议,后来和解协议还是依法生效了。
3、这些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以人民法院最终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来把关。
4、追求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面对现实的具体问题,在破产案件中运用“和解”来解决矛盾,应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个较好方法。
但在破产过程中,“和解”究竟如何操作,法院的地位、管理人的责任,目前应该说法律规定还不是太清楚的。仅以举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这一会议来看,究竟应由谁来主持,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主席的责职、分工、权限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许多“和解”涉及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探讨,以使法律规定的“和解”,在破产案件中能发挥更好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