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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流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许仙凤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离婚后怀孕一方生下了孩子,可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一般来讲,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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