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区人民法院 任子娇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实体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破产等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通过调研发现,高利贷现象在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全年承办的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达到将近18.9%,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司法审判发挥职能作用,明确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合理调整和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进行以下分析整理。
一、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即借款人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款,出借人可以主张从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在年利率24%范围内的情况:该利率范围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则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均可以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三、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情况及超过36%的情况: 注意!关于利率适用问题:民间借贷年利率24%是法律保护的上限,而24%-36%之间系自然之债,并无请求力,即无法律强制性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假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36%或者更高,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清偿本金,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了结,假如借款人请求法院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进行返还,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大多数诉讼到法院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前期按约付息而后期丧失还款能力引发的诉讼,另一种是借款人从借款之后压根儿一分钱都没还而导致诉讼。该两种情形的共同特点就是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未进行结算,需要法院确认债权的金额并为强制给付,是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诉的重叠。则此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年利率24%进行调整,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护,已经给付的,应当抵充本金。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将36%作为利率保护上限而不做调整,则就以判决形式将年利率24%-36%的部分赋予了司法强制执行力,这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相当于保护了高利。有些人之所以会持有这样的观点,恐怕是缘于错误的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混为一谈,笔者认为,第三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也就是说出借人按照年利率36%支付了所有借期内利息并清偿了本金,双方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又以此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当然,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借款人。而在借贷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借贷合同尚处于继续履行状态,如果人民法院将借贷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的债权债务以判决形式确定下来,并未对利率进行调整,以上述两种情形为例,将导致在相同的借款利率条件下(如年利率36%),借款人一旦被诉至法院,从未按约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还息付本,而按约还款的借款人反倒要承受36%的高额利息,多还的部分以判决形式合法化,使不诚信的人能够通过诉讼受益,这是与民间借贷及整个合同法体系立法目的相违背的,会使借款人借款时大胆许以高额利息转身就恶意违约,司法审判不能发挥正确的指引作用,这样的司法审判效果会误导善良人不再守法不再诚信,鼓励了社会不诚信行为,是错误的裁判指引。
关于多次借款多次还款情形:切记,一定要按照每一次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按次分段计算。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先息后本原则及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该法条不难理解,法理依据也简单,在此不再赘述。故,在计算应还本金及利息时,方法如下:以“对每笔还款数额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冲抵本金,对于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还部分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原则计算未还金额。明确了计算依据后,以下主要讨论算术问题。算术对于啃法律书本的法官来说,也许是个挑战,此时此刻又需要体育老师出来背锅,但算术题再难再复杂,作为法官,应当具备基本的加减乘除的计算能力,因为,计算错误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个错误的判决就是一个不公的判决,对于一个法官来说,你的错误只是你所承办案件的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当事人恰恰会因这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对司法失去信任,再次让他相信司法的公正恐怕会很艰难。正如英国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按次分段计算:(假设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5%) 甲于2016年9月1日向乙借款300万、2016年12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2017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0万,三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率为月利率3.5%。对第一笔借款,2016年10月1日起,甲每月按照月利率3.5%付息10.5万,对第二笔借款,2017年1月1日起,甲每月按照月利率3.5%付息3.5万,对第三笔借款,2017年2月1日起,甲每月按照月利率3.5%付息3.5万,则计算过程如下:第一笔借款法定应付利息为300万*2%=6万,故抵充本金4.5万元,剩余本金295.5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以295.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计息,295.5万*2%=5.91万元,抵充本金4.59万元,剩余本金290.91万元,第三个月及以后均以此方法类推计算,第二笔、第三笔借款均按照该方法计算。等到第一笔借款到期时,则甲的还款优先抵充第一笔的本金,不足部分,再以下一次还款抵充直到还清第一笔借款的本金。也许,文字表达不太直观不容易理解,我们可以运用Excel表格来计算,会比较直观易懂,且可以运用Excel的表格功能代入公式,只需输入借款日期(即下表中的起息日)、结息日(如果是约定按月付息则以一个月为周期)、实际还款日期、计息本金(指实际出借金额,如果存在提前预扣利息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计息本金)、实际还款金额,计息月数(或者计息天数,用下表中的结息日-起息日),应付利息=计息本金*计息月数*月利率,就可轻松计算出抵充本金和尚欠金额,只要输入第一行的数字,下面的多次还款用下拉方式就可以自动计算出来,如果手工计算,可能需要十几张的A4纸,搭上一个上午或者下午的时间,还不能保证分毫不差,所以,一个法官如果能熟练掌握公式计算,将会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避免出现错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