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百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度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问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签字只是答一个程序,履行这个程序的目的在于患方实现版知情权,所谓知情,就是在对治疗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让患者和家属在知道、理解的基础上接受,而所谓接受是一个被动的过程,所权以家庭亲属之间对治疗方案无争议时,哪位成年人签字都是一个意义。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