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企业申请破产保护?方式是什么?
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面临破产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都要进行破产申请去寻求法院保护,那么法院对于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处置的方式是什么?
接下来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后,法院的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一、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两种情况:
(1)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2)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申请破产保护是什么意思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
《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116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表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可以进行一次分配,也可以进行多次分配,具体情况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具体为:破产财产如果种类单一,变价较为容易的,管理人可以采取一次性分配的方式,将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财产如果种类繁多、数量大、变价出售难度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多次分配的方式,先就已经变价出售的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部分分配,其余的破产财产待变价出售结束后再次进行分配。
无论是一次分配还是多次分配,都应当遵循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与比例规则。管理人进行多次分配的,应当就每一次分配的财产额与债权额予以公告。管理人进行最后分配的,即对全部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分配的,对附条件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在公告中载明条件成就的情况及提存财产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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