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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方乐律师

一、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等情形的,构成套路贷共同犯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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