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志荣,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宗英,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菊芳,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家佼,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一审被告:被告于全钦,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再审申请人刘志荣因与被申请人刘菊芳、纪家佼、纪涛、一审被告于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志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陶志胜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