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驾驶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赵某撞倒受伤,后黄某驾车逃逸,事发后黄某到交警队投案自首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伤者赵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伤者赵某认为,黄某为某公司员工,该公司用车管理混乱,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遂将该公司与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黄某所驾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的某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38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黄某擅自取走车钥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称黄某在事发当晚驾车系为赴约饮酒。经审理认为,公司管理混乱,公司之外的人随意出入办公室,其车钥匙随意放在办公室,为他人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因其对车辆管理不善,故该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定公司对赵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