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证据的审查
发布日期:2020-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范围的界定及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该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只有那些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流通领域,双方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条款等内容达成协议,并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审查合同诈骗案时,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标的是否具有市场流通性等实质内容。有书面合同的审查书面合同条款,采用电子数据约定方式的需固定书证,口头合同需审查双方言词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证实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作案过程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证人证言,以证实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如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会计鉴定意见及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行为人对合同款项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挥霍,或进行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款项是否被转移到境外,行为人是否携款逃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