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涉外诉讼在国内发生,也有越来越多的华人因为某些原因加入其它国家的国籍,但是因为这些华人或者外国人因为侵权行为或者经济往来或者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往往律师或者是委托的外国人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进行诉讼?如何办理诉讼相关的委托手续。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代理人方式有三种, 具体为:
1、授权委托书在国外公证及认证;
2、在中国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
3、在中国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2/3两种授权手续往往比较简单,对于第一种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的生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为: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履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的法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递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为:
(一)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二)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公证证明认证其合法性。
(三)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四)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接受。
附:相应法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证和认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