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三商法: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代理权的限制
发布日期:202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保险代理的性质来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亦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所以,关于保险代理的法律适用,当然适用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但保险代理又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在:
其一,表见代理的适用。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如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法律 教育 网
其二,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保险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
其三,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力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代理权的取得。
(1)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规定;(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4)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5)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