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卡类网络游戏APP涉赌法律风险,网游公司开设棋牌、房卡类、捕鱼游戏构成网络赌博罪吗?网游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股东经理代理员工银商怎么判刑?
网络游戏赌博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在侦破过程中存在侦査难、取证难、定罪难的特点,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对此犯罪的把控宽松度也无统一尺度和标准,尤其是对于利用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均有涉及,以致此类犯罪的辩护空间较大。
基于此,辩护律师应该加强此类案件的研究,以专业的知识和思维为此类犯罪的嫌疑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由于此类犯罪是新型犯罪,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里我就说一下这类案件的基本知识以及辩护技巧。
第一部分:网络游戏涉赌犯罪的类型以及量刑标准
一、网游涉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利用非法的网络游戏开设赌场。主要包括未经合法注册和审批的各类棋牌类、捕鱼类、竞猜类等网络游戏以及境外专门用于赌博的各类网络游戏,此类网站的服务器一般在境外,通过在国内发展代理的形式招揽玩家赌客。
2、利用合法的网络游戏开设赌场。是指那些经过合法审批、具有发行虚拟币资格的合法网络游戏,因违反游戏币管理法规,涉嫌开设赌场的情形。随着银商和代理群主的加入,导致平台与玩家不直接发生人民币兑换联系,加大了取证定罪的难度,在很多相关案件中,多是银商和代理群主充当刀下鬼,游戏运营者没有被定罪。
二、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标准:
(1)抽头渔利金额3万元以下,累积赌资30万元以下,参赌人数120人以下的,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利润分成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取服务费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判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部分网游涉赌如何才能争取到无罪罪轻的结果
所有的网络游戏都有涉赌的风险,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进行管制,但也只能使这种形式变得更加隐蔽而已,网络游戏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会一直存在。很多网游创业者,急功近利,在设置游戏规则、发行游戏币的时候忽视了涉赌的法律风险,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麻烦。
网络游戏涉赌这个圈子与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对封闭不见光的,如果我们没有接触过研究过这个圈子是很难了解这个圈子的运行机制以及特点,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时候可能就很难,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师解释他们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让律师给想办法找到有利的点和模糊灰色空间,结果说了半天,律师自己没听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就没法找到案件中的有利因素,导致办案结果不是很理想。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需要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游戏、赌博赌场案件有深入研究。
网游涉赌问题的辩护技巧和经验的问题。
一、争取改变定性:对于娱乐游戏与赌博的区别、兑换虚拟货币“银商”的定性均有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均有涉及。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网络游戏与赌博网站的区别标准以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及涉案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找到涉案游戏规则中的有利点和模糊地带,用专业的思维和对证据的质证把握技巧争取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非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站。
我们在辩护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以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思路:
(1)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方面:筹码变现,是界定是否是赌博网站的最主要依据之一。
A、网游网站或APP功能设置上是否有提现功能。
B、游戏运营商与币商(银商)或代理群主是否存在合作或雇佣关系,由币商或代理群主提供游戏币的变现渠道。 网站运营者是否明知存在银子商,是否默认鼓励银商存在,是否知道下线代理通过微信红包群等形式实现玩家的赌资兑换。游戏公司是否给银商兑换提供服务和方便,例如给银商提供小喇叭服务,在榜单上显示银商的名称、喊话等。
C、游戏运营商是否存在回收游戏币的行为。回收游戏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不按照程序,就涉嫌提供游戏币的资金兑换渠道。
(2)设置游戏输赢上限方面:在每局和每日的游戏中,下注总额是否有数量限制,游戏中进行财富输赢是否设置了上限。游戏中允许有输赢,但应该有上限设置,将输赢额度限定的娱乐的范围之内,否则就将涉嫌赌博。
(3)抽头渔利方面:游戏运营商的收入模式是否根据输赢比例进行抽水,运营者是否以固定比例从牌局池底中抽水。游戏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允许收取费用。但在收取费用的方式上不能采用类似赌场抽水的方式,从赢家赢取的额度中按照比例抽水,而应该采用与玩家输赢没有必然关系的收取方式。
(4)用户间虚拟资产转移方面:玩家之间系统随机配对还是自主配对,是否设置通过收取指导费、通过一方逃跑强行退出机制或其他方式实现游戏币的转账功能。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2012年6月《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5)随机抽取情况: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二、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切断证据链。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都是虚假的,要从虚假的痕迹中找到确凿的定罪的证据是很难的,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这就是我常说的,世上没有真相,有的只是基于证据对事实的构建和解释。
我们律师要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利用专业的思维和辩护技巧,看能否争取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能,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无罪的可能。李某、饶某开设赌场案就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公诉,在该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开办的某网络游戏网站系赌博网站,李某为该赌博网站的经理,手下有员工30多人,该案经检察院两次发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赌博网站是由李某等人创办,且证实赌博网站的运营模式、犯罪金额、参赌人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关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主要审查“人员链”、“技术链”、“资金链”三条证据链的证据,争取找到证据问题,切断证据链。
1、审查“人员链”的证据是否充分,看能否切断人员链的证据,尤其是游戏运营者与银商、代理的关系证据。
网络游戏涉赌案件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组织架构复杂, 参与人数多且分工不同,包括股东、经理、研发、技术支撑、运维、资金通道、客服、银商、各级代理、赌徒玩家等多类人员,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人员链”证据指向。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找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有哪些,一般来说有网络聊天记录、发帖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其他人的口供等,我们律师要从这些证据入手,看能否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赌客、下线代理、上线代理、庄家、幕后老板、银商、群主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如果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的关联性证据,那案件就很难定罪了。
重点要审查的是游戏运营者与币商(银子商)的关系,看能否切断游戏运营商与币商(银子商)的合作或雇佣关系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是因为此条证据链被切断才使得游戏运营者全身而退,使得案件追查到银商身上便不了了之。
2、审查“技术链”的证据是否充分。 要将一款网络游戏定性为赌博网站并定罪,需要查明该网络游戏的研发上线、虚拟币的发行、技术运维、推广引流、修改源代码、测试、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落地、为其提供加速、跳转等技术支持的各个环节。
涉及的证据大部分都是涉及专业知识的电子证据,包括电脑主机、语音网关、移动硬盘、U盘等提取和恢复的电子证据、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窝点IP信息、服务器、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以及存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页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痕迹,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赌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赌资的账单、账本等。
我们律师要想处理好这类案件,需要了解常用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恢复技术,掌握对网络赌博类电子证据质证时常用的技巧,包括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的质证技巧,以及对扣押以及远程勘验证据的质证技巧,关于这些方面我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在啰嗦。
3、审查“资金链”的证据是否充分,争取切断资金变现渠道、资金流向的证据链。
包括游戏币的发行、公司的盈利模式是否查清,公司是否有抽水行为。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渠道是否查清,资金流向是否查清,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赌资流转记录、抽头盈利比例、赌资交收流程等证据的关联性,以及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赌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赌资的账单、账本等;赌博网站中各级账号的投注额和输赢记录。
近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运营者开始利用个人账号“租码”“跑分”的模式,也就是通过大量普通金融类的账户的客户,将非法资金隐藏在正常的交易项目中,更加大了查清资金流向形成证据链的难度。
三、 降低参赌人数与赌资数额。
此类犯罪赌资交易电子化、数字化,极易修改、毁灭,难以获取、固定电子证据,赌资难以查清,司法实践中由于账号使用的复杂情况,例如经常变换密码以及电子证据固定相对困难的原因,往往难以直接锁定投注的具体金额,而银行转账的记录虽然相对完整且容易查询,但很多赌博网站现在绑定代理的银行卡都是购买的黑卡,给代理转钱也是通过网络转账或黑卡转入,尤其是最近几年,在很多案件中,赌资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购买游戏装备以及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洗钱方法,要想查清最终的赌资以及抽水金额更是难上加难。
不只是律师,很多公检法的人对于赌资的认定也是很模糊。我们律师要知道投注金额、输赢金额、返点返水、赌资的认定办法,掌握降低赌资和参赌人数的技巧。
四、争取从犯。
在网络赌场案件中,由于事实难以查清,组织架构、运行体系难以查清,在逃人员难以全部抓获等原因,就存在主犯从犯认定困难的情况,有争取从犯的空间。
最后,我要说一下,网络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中口供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赌资流转多用黑卡虚拟币以及地下钱庄,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员听不懂自己游戏的运行规则,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游戏规则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却不得要领,所以经常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上下线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
最后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位办案律师都能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知识以及辩护技巧,提供最专业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