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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原告朱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与云南省富源县女青年熊某相识,并于当月到民政部门领取。2006年5月,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刑警大队派人来原告处将熊某带回原籍。至此,朱某才恍然大悟:原来和自己新婚两个月的妻子是被他人拐骗过来的,本身姓徐,登记结婚时所用的身份证系伪造的。后因犯罪嫌疑人落网,徐某作为受害人被警方解救。徐某回云南后,一直未与朱某联系,朱某遂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结婚证的申请。被告知该结婚证无法撤销后,朱某于8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确认所领结婚证无效。
        [评析]这是一起由欺诈婚姻而引起的纠纷。由于欺诈婚姻属于还是,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法院审查受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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