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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微信聊天变更了合同条款,哪个为准?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若该变更已经履行,则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准。若该变更尚未履行,则仍以买卖合同为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即约定“购房定金15万须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又约定“签订本合同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三方约定在合同日起7天内去公证处做全权委托公证,买方再支付定金10万元”,故本院认为“签订本合同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三方约定在合同日起7天内去公证处做全权委托公证,买方再支付定金10万元”是补充约定,另外10万元定金应是双方完成全权委托公证后再支付。卖家根据2017年3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称买家是同意先支付完10万元再去做公证,是对合同作出变更,而至今买家仍未支付10万元,构成违约。庭审中,买家辩称其是因为没记清合同如何写,就答应卖家先支付完10万元定金再去做公证,但之后看到了合同写着是先做完公证再支付10万元定金就不同意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买家已经准备了10万元定金,在继续履行合同方面是有诚意的,其对合同存在误解而答应卖家先支付完10万定金再做公证,而在同一天内便向卖家表示不同意,及时撤回意思表示,亦未对卖家造成损失,故本院对卖家主张买家已经变更合同为先支付完10万元定金再做公证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故买家未逾期支付10万定金,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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