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X,黄X,章X均系未成年人,经主犯张X组织、策划、踩点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未成年人尹X(未达刑事责任能力,不按犯罪处理)假装邀约被害人陈X在重庆医科大学操场打球,张X,黄X,章X采用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 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1510元抢走。案发后张X,黄X,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渝中区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0)第XXXX号指控张X,黄X,章X犯抢劫罪(章X另案起诉)。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此案,多次到渝中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 ,经调查核实,该犯罪集团系构成团伙作案,符合抢劫罪之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该集团之主犯张X有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1.张某年龄未满18岁,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张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协助公安抓捕同案犯黄X。 3.张X没有前科。平时表现一般。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律师多次到XX路派出所X警官处核实张某立功的事实,X警官查证属实后,出示了书面证据。
2011元月24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量刑之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11元月30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月,并缓期一年(张某当天被释放,2月2日就是大年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