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不得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
(五)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允许乘车人在车行道内上下车;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八)通过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九)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十)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十一)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二)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十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十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按照规定避让运载学生的校车;
(十五)载货汽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十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有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在机动车道内购买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六)夜间在路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行驶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