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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张静律师

张律师解答: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无效,未召开会议就决议或召开了会议但未对事项进行表决的属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以上条文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两种情况。本案张某主张的是没有参加会议,并非《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决议无效的情形。另外,股东会议通过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张某诉请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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