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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判断买受人是否与出卖人恶意串通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在一房两卖案件纠纷中,审查和判断后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是否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时,应着重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显得过于草率,难以认定其尽到一般普通买受人起码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对侵害在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大过失,该重大过失妨碍其善意取得,审査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此外,还应通过审查当事人能否提供银行转账、存取款凭证以及通过审査房款资金来源、付款细节并结合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买受人是否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若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在短时间内仓促签订或虚构签订合同的某些事实,却对房屋交付、办理过户登记、违约责任等必重大事项未作出约定,且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则该合同的真实性值得商榷。第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经济往来等。如果交易双方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熟人关系,那么后买受人知道让与人先前交易的可能性就很大,后买受人非善意的可能性较高。如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 
       从业人员较普通人更易得知房屋抵押等权利状态,对如何规避房屋买卖风险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因此,有必要考察后买受人的身份、职业是否为房地产、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此外,若交易双方之间有不合理经济往来,即可能是一方给付另一方恶意串通的“报酬”,如果双方不能对经济往来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则可对合同有效性存疑。
来源《2018年中国人民法院判例》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张英周李鲲 

一房二卖如何判断买受人是否与出卖人恶意串通 
       在一房两卖案件纠纷中,审查和判断后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是否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时,应着重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显得过于草率,难以认定其尽到一般普通买受人起码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对侵害在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大过失,该重大过失妨碍其善意取得,审査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此外,还应通过审查当事人能否提供银行转账、存取款凭证以及通过审査房款资金来源、付款细节并结合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买受人是否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若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在短时间内仓促签订或虚构签订合同的某些事实,却对房屋交付、办理过户登记、违约责任等必重大事项未作出约定,且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则该合同的真实性值得商榷。第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经济往来等。如果交易双方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熟人关系,那么后买受人知道让与人先前交易的可能性就很大,后买受人非善意的可能性较高。如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 
       从业人员较普通人更易得知房屋抵押等权利状态,对如何规避房屋买卖风险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因此,有必要考察后买受人的身份、职业是否为房地产、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此外,若交易双方之间有不合理经济往来,即可能是一方给付另一方恶意串通的“报酬”,如果双方不能对经济往来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则可对合同有效性存疑。
来源《2018年中国人民法院判例》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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