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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的指控,理应不应当定罪处罚 ----成功辩护,对陈某故意伤害罪指控不予认定
发布日期:2020-03-06    作者:刘强律师

当事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一案。其中故意伤害罪部分,起诉书指控连某因其亲属与受害人亲属因煤矿生意发生纠纷,故纠集当人陈某与陈某1等人蒙面前往受害人居住地,持刀砍伤受害人。辩护人在查阅86本案卷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犯罪人员并未查明,在案缺少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侦查勘验笔录无法反应的案发情况,证人证言与在卷物证证明的事实存在矛盾,当事人陈某的供述始终坚持未参与该起故意伤害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在卷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等人实施该起犯罪行为。
       辩护人在庭审中从犯罪动机不清;指控的多位犯罪人员尚未查明;缺少客观、必要、关键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多处矛盾的言辞证据,结合案件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陈某实施了该起犯罪。庭后辩护人又多次与主审法官充分沟通,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故意伤害罪不予认定。 
       另外,在非法拘禁罪中,当事人陈某存在自首情节,而公诉机关未予认定,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当事人虽然对部分犯罪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对该起非法拘禁罪主动到案,从始至终均如实陈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庭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所重现形成的案件事实的认识。法庭和辩护人并无从得知陈某是否实施了该起故意伤害行为,但正如罗马格言“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那样,对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法庭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指控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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