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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独家代理区域内又开了其他加盟店构成违约吗?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构成。既然是独z家企业代理,结合合同约定,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另行发展其他加盟商,或自行开设其他公司,否则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发展的加盟商,法院也认定为公司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捷某公司是否应向吴某返还保证金以及一审判决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吴某加盟的目的之一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使用捷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双方在协议中亦约定吴某为四川省内“洁某”家电清洗设备的总代理,捷某公司对吴某所在代理区域实行独z家代理保护。这就意味着捷某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另行发展其他加盟商,或自行开设其他公司,否则会导致吴某在该区域内的独z家代理权不能实现,进而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吴某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证实捷某公司在四川省内成立关联公司四川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且四川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协议,使得案外人在吴某享有独z家代理权的区域内同样享有代理权,违反了捷某公司与吴某所签订协议中的义务,一审据此认定捷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捷某公司上诉主张吴某对于四川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知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而且即使吴某对此知情亦不能简单视为其已与捷某公司就该协议相关约定做出变更,且案外人邓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与四川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均不影响对捷某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故本院对捷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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