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宅基地房被过户到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有份吗?
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主要以登记为准,如无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有份,一般很难主张份额。特别是在父母的房子已经被拆掉重建的情况下,更容易判决归实际建房人所有。
判决书节选: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的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原则上应当以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房屋建造用地审批表所核定的人员为准。张某5于1987年2月16日去世,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登字第X号)载明,涉案房屋的使用人为李某1;落款日期为1988年6月8日的《天河区登峰街道集体、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载明,涉案房屋的报建人为李某1;《天河区(登峰街)村镇建房许可证》、《登峰街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处理非法占地与违法建设通知书》均载明,涉案房屋使用人或因涉案房屋非法占地处罚受处理单位为李某1,以上材料足以证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在张某5去世后,登记在李某1一人名下,应推定为李某1的个人财产。三原告提出涉案房屋建造时曾经出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使三人确有出资,在无证据证明与房屋报建人达成了出资即视为对房屋拥有权属的协议的情况下,出资与房屋产权等权属也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如有异议,应以债权方式主张。
三原告另提出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由家庭共有的8号祖屋置换而来,首先,该主张部分内容与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所称8号祖屋为张某5与李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相互矛盾;其次,三原告并无提供其对于8号祖屋的权属证明,至于其所称的曾在该房居住问题,其因与父母的身份关系及父母的抚养义务而拥有居住权,并不代表其对房屋本身拥有产权。此外,8号祖屋置换的仅是宅基地使用权,至于上盖物房屋的权属,应结合实际建造情况认定。综上,三原告的举证不足以推翻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报建、审批材料的效力,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李某1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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