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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和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范围和分类简述
发布日期:2020-03-03    作者:张超律师

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的独特性在于它会比较封闭,它的发展特点就在于它的发展空间会非常大。金融是一个大概念,这个金融领域一旦进去以后,证券、期货、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又有各个专业不同的方向,每个方向都有相关的母法——证券法、基金法,每个方向母法后面的各类专业的规章制度。近年来金融技术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种金融新业态,丰富了金融内涵,同时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创新背后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金融监管迟缓等。刑事律师深入到这些领域里头去,透过母法、基本法、法律法规进入他们实操行业以后,我们发现他们的很多行为用刑法的标准衡量,其实是违法犯罪行为,不是违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已经没有人提醒他们,实际上就淹没在过往中,可是按照刑法追诉时效一查,很多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金融领域从刑法角度来讲,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和机会,由此也为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刑事律师从事金融犯罪辩护业务,首先明确金融犯罪分类,从而更好地指导金融犯罪辩护业务。
一、金融犯罪及分类
       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领域或与金融相关的领域,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一个独立罪名,而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国际上对于金融犯罪立法分类方法有三种:(1)客体分类法,以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或法益)为标准;(2)行为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根据,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3)混合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既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作为金融犯罪的分类根据。这三种分类法中,客体分类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特征不太明确;行为分类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客体分类法;混合分类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种分类法的缺陷,西方国家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一般采用混合式分类法。我国刑法立法对金融犯罪的分类:我国刑法的章节体系是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设置的,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所规定的罪名。一类是与金融有关的一切犯罪,这是广义的。一类是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是狭义的。广义的犯罪里,以金融手段进行的犯罪,更多的是财产类犯罪,比如说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最普遍的金融犯罪,比如说集资诈骗、P2P跑路,大家都知道;这些是广义上的金融犯罪,因为跟金融有关。狭义的金融犯罪,指的是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比如说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所以这些罪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一种扰乱,那么后者的研究可能会更复杂一些,因为它需要你了解证券行业、基金行业这一系列行业的内部的运作习惯。这里边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这些行为的标准,行为的标志,操纵证券市场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就会更复杂一些,这是狭义的扰乱金融秩序犯罪。
二、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及分类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犯罪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主要包括犯罪预防、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服刑阶段等不同时间阶段,由专业律师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代为申诉、控告等一系列法律职业活动的参与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开拓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业务案源需要,按照有利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方法和角度,将金融犯罪可分为两类:一是,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分别如洗钱罪、贷款诈骗罪(编者按:居高临下,鹰眼看法,从第三人的角度看)。二是,由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包括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编者按:把思维角度从宏观转向微观,针对内部单位和个人犯罪进行研究)。如内幕交易罪。这样分类,便于金融刑辩进一步选择一个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目标对金融犯罪领域刑事辩护进行梳理。如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基金业从业人员所构成罪名进行逐一研究。
附:《刑法》金融犯罪罪名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
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
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
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08、逃汇罪(第190条)
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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