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在商家处订购货物,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商家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应在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律师认为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费者订购的非紧急所用货物,大可以与商家协商延期供货,若延期供货会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