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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发布日期:2020-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支付方式2种:1.托收(银行代理收款;风险在卖方);2.银行信用证(买方先付定金->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 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

  *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法律教 育网

  *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

  *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

  *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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