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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20-02-28    作者:张静律师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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