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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发布日期:2020-02-22    作者:孙新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看一起案件 
        2018年10月原告承租了被告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区另现屋经营“海口秀英有家利民宿(以下简称”该民宿“),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租赁押金后,原告开始对涉案房进行装修改造。 
        经被告介绍,原告请第三人负责装修改造涉案房屋,第三人按照原告的装修改造要求进行了近2个月的施工,待该民宿几近完工时,被告提议有意收购原告的该民宿经营权,加之原告已至孕晚期,遂同意优惠价转让给被告;尔后,原告向海口市秀英区工商局永兴工商所申请注销了该民宿的工商登记,被告立即重新就该民宿申请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9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之间以及其与第三人之间对账后,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该协议约定,原告按该民宿装修及经营现状作价320528元将其经营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完毕转让款;被告另需向第三人支付剩余的装修材料款和人工费用83969元。 
        同时,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债务转让同意书》,表明原告转让该民宿前所欠第三人的装修材料款和人工费用83969元由被告承担。 
        然,该协议生效后,被告仅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的20000元剩余的100528元便不再支付;几经原告催讨,被告均不予理睬。 
        原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第一期经营转让款100528元及利息,系租赁合同引起,双方之间于2019年1月1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实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纠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履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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