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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引发合同纠纷-房屋延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0-02-21    作者:孙新律师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因不少城市相继采取“封城”措施阻碍了人员流动,这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近期我们总是接访有关房屋延迟交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咨询。那么,就由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律师为大家解答。
1、法律上如何规定房屋延迟交付需承担违约金的?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房屋延迟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法律上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但并非都能全部免责,还要看事由。当前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已经构成违约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新冠肺炎属于国家突发卫生安全事件,疫情肆虐确实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面对疫情带来的挑战以及波及的各行各业,势必产生经济纠纷。如遇到合同纠纷不知道怎么解决可以拨打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电话进行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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