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协力 共抗疫情】法律篇·系列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计算?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经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影响。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如何行使权利义务方面可能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疑惑。为此,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解答一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以及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春节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汇总如下:
一、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
1月24日(除夕)调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至27日(法定休假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至30日(调休放假),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政策规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江苏省迟延复工期间
1、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
3、期间涉及休息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2月8日,2月9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政策规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2020年2月10日至之后
1、支持企业实现灵活用工政策。
2、放款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许可条件。
3、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颞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a、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
b、外地返锡拒绝隔离期间的职工;
C、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d、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
e、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4、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政策规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法律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劳动者因得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政策规定: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律检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