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转移大额存款,未能就去向和用途做合理解释,会认定为转移财产,需对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罗某(原告)、杨某(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9)粤01民终181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提起离婚之诉。被告尾号为805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8年10月11日两次取现共9万元,12月12日单笔取现1.2万元,12月23日取现1.4万元,以上合计11.6万元。原告主张分割5.8万。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尾号为805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8年10月11日两次取现共9万元,12月12日单笔取现1.2万元,12月23日取现1.4万元,以上合计11.6万元,杨某未能对其去向及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杨某上述取现11.6万元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罗某主张分割该款项予以支持,确认罗某分得5.8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