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关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遇到这些情况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1、劳动合同到期,有无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到期,若单位无续签意愿,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2008年1月1日前进入单位的,支付年限自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单位的,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2、单位关闭,有经济补偿吗?
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上两种情形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年限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计算。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经济补偿何时支付?
答: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