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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构成要件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象、行为手段、结果等客观要素,在实践中这些客观要素的认定中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保密措施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要素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盗窃,即秘密窃取。一定要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区分开来,两罪主要区别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占财物形式及侵害程度不同于盗窃罪中普通的侵犯财产,原权利人并不完全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仅失去专有权,形成共同共有;还有,其侵害的客体,从微观表层上看是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宏观实质上扰乱了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合理争竞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按侵犯财产罪处理,就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实质特点。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其四,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其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如果孤立地看刑法所规定的第一种行为,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似乎不存在问题,但是,当与刑法所规定的第二种行为,即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合起来看,就会发现有个明显的问题:即刑法所规定的第二种行为是否包括刑法所规定的第一种行为,可能存在只利用而不获取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仅仅是为了获取,对于权利人通常也不会有现实的危害性,获取商业秘密后通常都会采取进一步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动。因此,迄今尚未发现单纯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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