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要约
发布日期:2020-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要向特定人发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至于广告、报价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订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有确定内容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否则,受要约人还得还盘询问。因此,缺少确定内容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而只能认为是两个碰头的要约,除非对方予以接受,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3.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反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