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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吗?
发布日期:2020-02-12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原、被告经上海乙相识,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确认借款本金为224,000元,月偿还本息数额为19,866.67元,还款分期数额为12个月。同时,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约定,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此外,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丁由其平安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转账20万元及24,000元。此后,被告按期归还了第一期借款本息19,866.67元,第二期归还1万元,2016年3月21日归还4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
        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虽辩称仅收到20万元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以民间借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结合被告的归还情况,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归还借款本金195,937.36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调整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并主张自2015年7月3日起计算,于法无悖,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本金195,937.36元,并偿付原告甲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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