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时,为了迅速实现自己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通常的诉讼程序而直接请求法院按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按照该程序对特定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仅依债权人的主张,就可以径行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为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支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由于金钱和有价证券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引起纠纷的原因,根据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的属性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故法律规定支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二、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应当已经到履行期限且数额确定
只有债务到履行期限,债务人才有义务履行,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督促程序要求债权人只享有债权,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同时有债务就应按照诉讼程序解决。
申请支付令不需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因此其只适用于部分债务纠纷案件,即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以及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比通常的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