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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发布日期:2020-02-09    作者:吴君瑜律师

医疗期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摘要:员工医疗期计算周期届满后(如医疗期三个月的在六个月过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员工是否还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本人代理的一宗劳动争议案子企业与员工因此产生劳动争议,企业认为员工医疗期计算周期已届满没休完的病假也不能再休,不能再继续享受病假工资,但员工认为需治疗还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案例:员工王某2018年6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7月、8月,2018年3月期间未发放的病假工资,2018年8月10日双方就病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签订调解书。2018年8月9日王某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2018年8月10日中午送达甲公司。发生争议时王某在甲公司工作已满15年。 
      员工王某在病假工资一案达成调解前的同一天2018年8月10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因拖欠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人民币约8万元。王某第一次病休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甲公司拒绝王某2018年3月病假工资理由为至2018年3月已过24个月医疗期计算周期,王某无权再享受病假工资。本律师代理员工王某参加了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1、王某在24个月内可累计享受18个月医疗期,王某没休够18个月医疗期,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病假工资?医疗期周期如何计算?2、2018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另一案的调解,2018年8月8日员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是否影响本案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观点: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一)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首先,王某在甲公司工作已满15年,自第一次病休起享有18个月医疗期,虽然王某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未在24个月内休满18个月医疗期,但甲公司不支付王某2017年7月、8月工资于法无据;其次王某2016年3月10日开始病休,至2018年3月10日医疗期计算周期已届满,下次病休时应重新计算医疗周期,即自2018年3月14日王某再次申请病假起后面的24个月内再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甲公司应发2018年3月病假工资。因此,王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获得支持。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结果跟劳动仲裁时一样。 
      律师分析: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裁判意见是医疗期在上一个计算周期届满后可以重新计算,可以再享受一个新的医疗期,而不是认定上一个医疗期没休完的后面可以继续休,该认定有利于员工。对此医疗周期的规定目前法律没明确规定,裁判机关的这一观点为保障弱势一方员工利益。虽说案件结果对我方有利,但如果员工一直生病,企业一直需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个人认为应该进行一下权衡,做出明确规定为好,以保障双方权益,尽量公平,也避免因此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裁判文书中没涉及,虽然此前双方达成了调解,但拖欠工资是事实且员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在调解前,且公司方也没有举证收到通知的时间及此前双方已达成口头调解等,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员工如果是8月10日才发的解除通知,结果就会不一样。虽说裁决文书中没体现这一解析,但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提前做好了应对第二个焦点的准备并在庭审中谨慎应答。 
      每个案子涉及的细节较多,无法在此一一细述,但本案主要的点在于对医疗期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建议企业人事、行政人员注意这一个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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