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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20-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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