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刑法经济犯罪的衡量过程中,非法占用目的的认定是判断是否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是集资诈骗罪认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多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近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许多新问题,经济领域的犯罪也越来越令人关注。在金融诈骗犯罪体系中,集资诈骗罪多发且突出,涉案金额巨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然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困难,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该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
“占有”是出自民法的概念。民法规定,所有权四项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是四权能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非法占有”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有同有异,是指行为人通过不被刑法所允许的方式,实际掌握和控制他人的所有财物。
目前刑法上关于“非法占有”的涵义,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非法占有说”,此观点在形式上将民法和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的认定达成了统一,未重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第二种是“非法获利说”,强调诈骗等非法占有的行为,是为了获利而进行的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说法把非法占有并能够获利的通常情形当做一般标准,缩减了罪名的成立范围,会使得一部分进行集资诈骗行为却未获利的情况逃脱制裁。三是“非法所有说”,该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不仅是为了控制和支配,而是为了在此基础上使用、处分该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1]。
二、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无依据的控制与支配,并永久性的排除原所有人控制。它不仅表示出行为人会积极的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并且完全没有回报出资者的意图,还表明了行为人的另一目的:对募集到的财物进行全权占有,排除财物所有人对财物行事所有权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可能。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首先,认定过程中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看不见摸不着,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词是不够的,认定过程中坚持主客观统一,是指既要观察行为人内在的动机、意图,同时也要注意行为人的外部动作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客观结果。换句话说,想要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以诈骗方式募集资金,无返还资金的意图,取得资金后转移财产、挥霍资金、捐款逃跑、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等,以及行为人有造成资金无法返还的后果[2]。仅仅依靠被告人供述或单纯的资金损失结果是无法做出合理的认定的,只有主客观统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才能保障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其次是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推定。一是要遵循司法推定的原则: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没有真实的事实,就没有推理的开端;综合考虑基本经验法则,全面分析事实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防止偏差,可以对推定结论进行反驳验证;推定确定的只能是部分事实,无法直接定罪。二是注重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作用。在以往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结果要素在认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认定的重点集中在集资款是否返还上。这种过分关注结果的推定方式,没有兼顾行为对司法推定的影响,不够全面。
再次,避免唯目的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都能够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获得资金后,款项大部分用于投资或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小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此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3]。因此在认定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
最后,建立多层次的评价机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从基础事实入手,多角度分析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辅助认定:行为人集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投资回报率和项目盈利性是否协调,是否履约。
结语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系到集资诈骗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对象的界定,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司法实践的过程非常复杂,司法解释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不能完全对应所有现实案件。因此,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全面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原因,遵循适当的原则与标准,是认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点部分。
参考文献
[1] 任秋霞.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D].河南大学,2018.
[2] 王庆.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D].苏州大学,2015.
[3] 揭亚雄.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31(09):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