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案号:(2018)京0105民初4348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6.30
一、案情回放:
原告:孙XX
被告:北京XXXX环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我与XXXX公司签订的《K13课外辅导品牌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2.判令XXXX公司返还我加盟费23万元、管理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XXXX公司授权我经营K13教育培训体系,并与我签订了涉案协议,我依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我才知晓XXXX公司存在以下欺诈行为:其不具备教育培训资格也没有向我披露;没有告知我应当取得教育资格许可;没有K13项目的特定的经营资源;没有统一的店面设计、识别标志、没有两店;没有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教唆我实施购买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故我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和管理费。
XXXX公司辩称,孙XX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及时提供了全部的支持和帮助,并多次派出员工赴当地进行指导,加盟期间也与其保持频繁的通话、邮件等运营往来支持。我公司的资质是教育咨询,是帮助孙XX建立教育机构,而不是我们本身办学。K13项目由我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园公司)打造并允许我公司对外使用,华清园公司具有教育资质。故孙XX撤销合同及返还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XXXX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向孙XX披露其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XXXX公司已经向孙XX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此对孙XX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会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导致孙XX对是否订立涉案协议作出错误决定,由此孙XX有权撤销涉案协议,其关于撤销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涉案协议订立后XXXX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相关情况,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孙XX与被告北京XXXX环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签订的《K13课外辅导品牌授权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
2、被告北京XXXX环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X加盟费200000元、管理费15000元。
三、裁判要旨: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教育资质是教育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对此重大经营信息应当提前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否则加盟商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