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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具体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20-02-02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原被告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抚养一个前婚所生女儿,被告身边则有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没有相互谅解,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在接人待物以及与家人和亲朋好友相处等方面的处事观点不同,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发生矛盾后,携带女儿搬离被告的住处,与被告分居生活,直至现在。期间相互没有探视和交往,终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主张上述诉讼请求。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述有关相互认识、结婚、产生矛盾和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的事实属实,承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原被告登记结婚前由被告作为委托人出具《见证委托书》,委托律师见证,被告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见证合同》,合同约定见证事项为:婚前财产协议签字行为。当天作了见证笔录,被告签字确认,原告没有签字。然后,原被告在见证下,分别在《婚前财产协议》的最后一页上签字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为双面打印格式。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婚前财产约定。双方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与前任配偶共同或子女共有),均归本人单独所有,另一方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列明截止到协议签订时,被告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有五处房产,未列原告名下财产。第二部分是约定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开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收入仍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铺位租金、生产经营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部分是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婚后,仍然由一方单独享有或承担。第四部分是被告承诺向原告赠与50万元的条款。双方约定,作为结婚条件,被告愿意附条件赠与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具体约定:(一)、赠与条件:1、时间在双方已登记结婚后;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恪尽妻子职责,勤恳持家,全心全意照顾家庭成员,视被告子女如同已出,多加关爱、包容、支持。(二)赠与方式:若前述所有条件成就,被告将于2013年1月1日前赠与原告1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前赠与原告10万元,于2017年1月1日前赠与原告20万元。(三)赠与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告可随时撤销赠与:1、前述赠与条件没有成就;2、原告严重分割被告或被告近亲属的利益;3、原告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或者过错,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4、被告经济状况恶化的。撤销以书面形式通知,除了撤销尚未发生的赠与外,原告在撤销的同时须返还之前所获赠与的全部财产。第五部分是对条款效力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婚后财产处理、附条件赠与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互缺少沟通,又不善于处理相互矛盾,没有互相谅解,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后又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纠纷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对此均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产生矛盾后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又互不往来和探视,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均认为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一方面承认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一方面又否认该协议的内容,但是,原告又依据该协议中的赠与内容的约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赠与款。第一,《婚前财产协议》是在律师见证之下签订的,原被告均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是自己所签,具备见证的基本要件。原告认为《见证委托书》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认可。因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见证委托书》必须双方签名才有效,也没有规定单方委托见证的无效。第二,从对《婚前财产协议》上见证单位盖的骑缝章的验证,并未发现有瑕疵。第三,原告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时没有看到前面几页的内容,对约定内容不清楚,被告有造假或事后更换的嫌疑。原告作为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平时的工作就是处理社区居民事务,社会经验丰富,且已是第二次婚姻,对涉及已身婚姻大事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可能不认真阅读,谨慎对待,便随意签名确认。因此,原告的陈述不合常理,难于自圆其说,无法令人信服。综上,《婚前财产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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