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沈羽石)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志三等人集资诈骗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汪志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1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被告人汪志三等人利用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的“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幌子,以所谓“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采用开推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发展区域经理诱骗、吸引商家加盟,共计向全国各地加盟商家非法吸收“商家保证金”117.03亿余元,上述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赠送货款积分、支付区域经理报酬及公司运营成本等,未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造成数万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损失共计63.59亿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依法移送执行机关,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嘉兴中院认为,被告人汪志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各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造成全国各地数万加盟商家巨额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