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应按照《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 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