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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丽江被打毁容案”法院立案,罪名加“故意伤害罪”。涉及刑法第234条。
发布日期:2020-01-16    作者:杨谦律师

据《法制晚报》报道:女子丽江旅游被暴打毁容”一案今日有了最新进展。3月17日,丽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受理了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法院发布的公告中,检察院公诉的6个被告人相比之前逮捕时寻衅滋事的罪名,又添加了一项“故意伤害罪”。
        对此,律师指出,两项罪名,说明有两个行为,“理论上肯定是要比之前一项罪名要严重一些,被告人可能会数罪并罚。”

法律知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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